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查工作細則
第一條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查工作,提高審批工作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省安監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省安監局行政許可現場核查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湖北省安監局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認定的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工作。
第三條審查工作應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照單審查,不得擅自增減其他條件。
第四條資料審查實行雙人負責。收到網上推送或紙質材料辦件后,審查人員應對照資料審查清單逐項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第五條依照《省安監局行政許可現場核查辦法》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辦件,可以從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1至2名專家,對申請人提供的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由審查人員匯總。技術審查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六條審查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處室負責人組織商議決定。
第七條申請事項因資料不符合規定要求需要補充調整的,審查人員應當啟動網上審批特別程序,標明需要補充調整的內容,并告知申請人。整改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八條根據《省安監局行政許可現場核查辦法》第四條規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審查人員啟動現場核查程序,同時將網上申報資料或紙質資料移送實施單位。
第九條 實施單位接到現場核查任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制定《現場核查工作方案》并報評審處備案,同時銜接評審處、監管處室人員及專家參與現場核查工作。
第十條 現場核查應當在《現場核查工作方案》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執行,評審處、監管處室、實施單位應按時參加現場核查,不得缺席和延誤。缺席、延誤導致核查超時的,承擔超時責任。
第十一條 現場審查前2個工作日,由評審處參與現場審查工作人員,按照《現場核查工作方案》通知監管處室、核查企業和所在地安監局,并由企業通知提供評價服務的機構到場。
第十二條 現場核查組長原則上由評審處工作人員擔任,評審處、監管處室參與現場審查工作人員組織現場審查并進行分工。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按照現場核查分工,核查人員需對《現場核查清單》中負責的內容逐項簽字確認,當場出具《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現場核查意見書》,明確核查意見、整改時限等。
第十五條 現場核查結束或整改確認后4個工作日內,實施單位應提交現場核查報告,并通過審批系統上傳現場核查報告,同時將紙質現場核查報告、《現場核查清單》簽字確認表報評審處。
第十六條 資料審查意見、現場核查結論經評審處處長確認后,報行政審批首席代表審簽。
第十七條 審查人員要嚴格遵守黨風廉政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程序履行審查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吃拿卡要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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