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安監發[2017]66號
省安監局關于印發<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
復工復產安全十必須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安監局、各有關企業:
現將《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復工復產安全十必須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4日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復工復產安全十必須規定
一、 必須向所在地縣級安監局提出復工復產申請;
二、 必須制定復工復產(開車)方案,并聘請專家對開車方案進行審查;
三、 必須嚴格落實“五員包!必熑沃;
四、 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分別經省、市安監部門培訓考試合格;
五、 必須組織全員安全生產知識、操作規程、職業衛生危害、應急能力的培訓考試,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六、 必須逐崗位、逐部位、逐設備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符合性復核;
七、 必須對開車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風險進行一次全面的辨識和分析;
八、開車期間的特殊作業必須升級管理;
九、必須針對復工復產(開車)重大風險開展一次專項應急演練;
十、必須開展一次事故分析會和安全宣誓活動;
發布處室:安全監督管理三處 發布時間:2017/10/30